青岛市黄岛区海域清理补偿办法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用海需要,维护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附着物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地方渔业标准汇编》、《青岛市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
(一)岩礁养殖海参、鲍鱼
以实际水面养殖面积为准,补偿标准(含奖励)不超过131600元/亩(含坝体及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养殖物损失补偿费)。
(二)筏式养殖
补偿标准(含奖励)不超过1500元/行。
(三)滩涂养殖
滩涂贝类底播补偿标准(含奖励)不超过4100元/亩。
(四)虾池养殖对虾、梭子蟹、杂色蛤
补偿标准(含奖励)不超过12000元/亩(含开挖费、池内养殖物、闸门、管道、增氧等养殖设施设备补偿费)。
(五)虾池改造养殖海参
以实际水面养殖面积为准,补偿标准(含奖励)不超过50000元/亩(含开挖费、池内养殖物、闸门、管道、增氧等养殖设施设备补偿费)。
(六)网箱养殖
1.木质网箱:规格为4米×4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2900元/箱;规格为5米×5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3000元/箱;规格为10米×10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13026元/箱。
2.钢构网箱:规格为10米×10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19796元/箱。
3.PE抗风浪网箱:规格为10米×10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65000元/箱。
(七)育苗场及养殖大棚苗种
苗种按确认的评估价值的40%补偿苗种迁移损失费。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的,按评估价值的10%予以奖励。
(八)定置网具
1.坛网,补偿标准不超过2359元/条。
2.老牛网,补偿标准不超过11197元/条。
3.小圈网,补偿标准不超过2900元/条。
(九)沉箱养殖
1.规格为1.5米×2.5米×0.5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3989元/箱。
2.规格为1.5米×2.0米×0.5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不超过3426.5元/箱。
(十)养殖船拆解
1.养殖船
根据农业部有关老旧渔船使用年限,分为钢制、木质等不同材料,区别对待,木质使用年限有所区别(分一般船龄20年、限制使用船龄25年)。
计算公式:建造价-折旧金额+一年燃油补贴
燃油补贴以上级文件最新确定的燃油补贴标准为准。
2.特殊养殖船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同等养殖船体补偿标准补偿。
计算公式:建造价-折旧金额
3.以普查、核实数为准,经审验不适航及未纳入特殊渔船管理的养殖船、捕捞船,每条补偿800元,收回拆解。
(十一)捕捞渔船拆解
根据农业部、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捕捞渔船按材质和使用年限及惠渔政策办理。
1.相关手续完备的捕捞渔船补偿
计算公式:渔船建造价-折旧金额+网具补偿+一年燃油补贴
燃油补贴以上级文件最新确定的燃油补贴标准为准。
2.“特殊”捕捞渔船按同等船体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
计算公式:渔船建造价-折旧金额+网具补偿
(十二)其他项目
以上未包含的海珍品底播、空道养鲍、工厂化养殖及其他项目,按确认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二、补偿原则
(一)镇、村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外发包的或个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进行养殖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或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镇、村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签订合同对外发包的,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岩礁池、虾池
实测面积等于或小于合同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补偿标准×80%进行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合同面积部分按合同面积×补偿标准×80%进行补偿,超出合同面积部分按超出面积×补偿标准×50%进行补偿。
2.滩涂贝类底播
合同内注明具体坐标、面积的,按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合同内未注明具体坐标的须重新核实合同坐标及面积,按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
3.海珍品底播
合同内注明具体坐标、面积的,按评估价值的80%进行补偿;合同内未注明具体坐标的须重新核实合同坐标及面积,按评估价值的80%进行补偿。
(三)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也未与镇或村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在集中清理时,能够主动配合并按期清理完毕的,可给予不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50%的补助(滩涂贝类、海珍品底播不予补偿)。
(四)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或重点项目建设不再办理续期的;以及2003年1月28日前已签订合同至今有效的,按前述条款“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补偿原则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后,凡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或海域使用权证书到期未续期,擅自发包或从事海域养殖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补偿程序
为稳妥推进海域清理补偿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海域清理任务,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宣传动员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牵头,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海域清理补偿政策。
(二)填表登记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牵头,组织养殖单位(户)持相关承包合同等有效证件登记填表。
(三)清点测绘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进行清点、测绘。
(四)张榜公布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负责,区监察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对登记内容、清点测绘结果进行核对、确认,汇总后张榜公布。
(五)签订协议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牵头,由所在村组织养殖户(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六)清理、验收
海域在规定时间进行清理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牵头,区监察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不同养殖类型和补偿标准中确定的奖励条款,给予养殖户(单位)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清理或验收不合格的养殖户(单位),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将组织联合执法组进行集中清理。
(七)资金拨付
海域清理补偿实行包干办法,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具体组织实施。补偿资金拨付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再拨付到相关村,由村负责发放给有关养殖户(单位)。
附件:1.捕捞渔船拆解网具补偿标准
2.渔船建造成本
附件1
捕捞渔船拆解网具补偿标准
船只马力 | 刺网(万元) | 坛网(万元) | 拖网(万元) | 钓钩(万元) |
135 | 6 | 6 | 6 | 2 |
68 | 4 | 4 | 4 | 2 |
60 | 4 | 4 | 4 | 2 |
40 | 2 | 2 | 2 | 2 |
36 | 2 | 2 | 2 | 2 |
20 | 2 | 2 | 2 | 1.5 |
12 | 1.5 | 1.5 | 1.5 | 1 |
8 | 0.5 | 0.5 | 0.5 | 0.5 |
6 | 0.3 | 0.3 | 0.3 | 0.3 |
4 | 0.3 | 0.3 | 0.3 | 0.3 |
注:相关数据以船舶检验证书及捕捞许可证为准。
附件2
渔船建造成本
| 船总长(米) | 建造成本(元) | 备注 | |||||||
养殖船(木质) | 5≤船长<7 | 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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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长≤10 | 1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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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船 (木质) | 6≤船长<8 | 36162 | 无甲板的渔船按养殖船造价核算 | |||||||
8≤船长<12 | 39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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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长<17 | 98104.6 | 无驾驶室的渔船 | ||||||||
12≤船长<17 | 1537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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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船长<19 | 200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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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船长<21 | 26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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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长<25 | 34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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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数据以船舶检验证书及捕捞许可证为准,船体认定以船舶检验部门档案资料为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