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政府令第23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政府授权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全区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不满六十公顷的,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二)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用海;
(三)海域使用权属明晰,宗海的界址、面积清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出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
第八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域,应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依法申请续期的;
(二)根据相关规划需改变该海域使用用途的;
(三)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改变该海域使用用途的。
第九条出让人应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前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需报区政府批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权限范围内的,需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弄虚作假、串通压价。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到海域使用权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第十四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人报经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满,由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或者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海域,经报请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应对该海域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优先取得该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填海型项目、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的、开放型项目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用海意向人,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青岛市黄岛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青岛市黄岛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
使用权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界址、出让起始价格(以下简称“起始价格”)、用途、年限、时间、竞买人资格;
(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出让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海域使用权人名称及简介;
(二)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图;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四)提交投标或者竞买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五)《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开始前20 日发布公告。涉及海域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的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公告。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期限;
(三)获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
(五)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在招拍挂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标)人应当及时提交竞买(标)申请书、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标)保证金。
第五条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招标文件内容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挂牌文件内容的,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挂牌日15日前,发布变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条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起始价应根据海域价值评估结果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起始价由海域使用金、海域增值价值、前期工作费用等组成。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海域,由出让人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相关费用列入前期工作费用。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投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递交到指定地点,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书,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组织实施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中,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七条 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 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做海域使用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挂牌或者拍卖活动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合同款项,并按要求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填海型项目、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的、开放型项目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参照本细则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