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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健全评估机制 深化海域收储 严格用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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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收储管理办法》《福建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4项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共分5个部分、20条措施,分别对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海域评估机制、推进海域收储、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处置闲置海域等进行了明确。

  在海域市场化配置范围方面,《意见》规定,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福建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外的用海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为保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公正合理,《意见》提出,海域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省内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在海域收储方面,《意见》明确了海域收储机构的工作定位和具体职能,以及海域收储范围,并建立海域收储抵押登记制度。根据《意见》,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证可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为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意见》提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并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闲置海域的处置问题,《意见》规定,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未经批准同意,海域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海域。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据悉,2014年福建省海域使用通过招拍挂确权38宗,金额8669万元,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成效显现,但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存在缺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海域资源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更好地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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